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

一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提升國民中小學(以下簡稱學校)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,確保本土語文教學品質,達成預期課程目標,特訂定本措施。

二、本措施所稱本土語文師資,包括教師及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以下簡稱地方政府)應視需要,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,適時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聘用,以滿足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師資需求。

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用,依國民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。

三、地方政府為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能力,應妥善運用本署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,系統性及計畫辦理各類本土語文師資增能研習,以保障教學品質。

四、地方政府應建置本土語文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,包括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文教學初階、進階培訓名冊、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,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,確掌握本土語文師資現狀,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。

五、自中華民國(以下同)一百零七學年度起,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,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。

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,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,應逐年提高,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;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。

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,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,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。

六、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專責單位辦理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,本署得補助其參加考試之報名費。

七、學校應採下列方式,鼓勵擔任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:

(一)統一協助辦理報名。

(二)妥善運用本署補助相關經費,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。

(三)辦理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。

八、學校辦理教師甄選,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,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課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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